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表示,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为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开辟了渠道,这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投资者预期积极,参与热情较高,出现了新股发行市盈率大幅走高的情况,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行时机和发行定价权交还市场,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充分,一级市场风险的约束力持续加强,有效地抑制了定价的随意性,创业板初期发行市盈率高企的状况得到大幅修正。2011年以来,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呈明显下降趋势,2010年第4季度,创业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90.56倍,2011年前3个季度平均发行市盈率分别为66.90倍、44.18倍和39.91倍,最低为18.12倍。伴随着创业板新股定价理性回归,募集资金较多的情况也有所改变,部分公司出现了资金募集不足的现象。目前,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体系。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是创业板市场融资制度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制度体系。二是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创业板公司属于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不少企业具备较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据了解,有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一些公司由于扩大投资规模、同行业公司兼并收购和市场竞争压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存在着较为现实的需求。三是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在首发环节的融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