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珍诊所:
你诊所于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17日期间,配制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制剂,将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同种药品拆封后混装使用,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诊所违法配制使用制剂和使用劣药的行为,我局拟对你诊所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配制使用的万能药水等9种假药,数量94瓶(盒、包);没收无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超过有效期的六合维生素、甲氧苄啶片等12种,数量122瓶(袋)劣药,销毁;2.处以配制使用假药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5160元×2=10320元;3.处以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906.1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226.1元。
因多次与你诊所负责人张明珍联系无果,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食药监罚先告[2011] 5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可在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甘食药监罚[2011] 56 号)生效。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