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时间:2017年11月13日 10:01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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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下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林权流转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11月10日记者获悉,《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权流转而改变。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对此,全省将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权流转而改变。对新造林地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意见》提出,全省要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林权流转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超过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不得通过定任务、下指标等方式推动流转。

编辑: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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