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时间:2017年11月16日 09:12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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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 11月15日记者获悉,《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省要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同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意见》确定,全省要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同时,民办学校要将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准。实施学前、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达到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此外,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社会力量投入民办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要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编辑: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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