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破坏沙区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时间:2018年07月24日 08:22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吕霞 王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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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规定

严重破坏沙区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本报兰州讯(记者 吕霞 王耀)7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加了多项内容,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沙治沙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防沙治沙技术创新。对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应当严格控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批准建设用地,对超过生态承载能力或者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沙区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对批准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将防沙治沙治理资金列入项目预算。

  《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管护服务。禁止在沙化土地上进行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沙化土地的活动。

编辑: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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