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经办服务规定的通知
(甘社保发【2018】91号)
结合我省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为了提高社会的知晓率和普及率,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 239号)规定要求,在前期宣传的基础上,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通知,并再次通过《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等新闻媒体及社保局官网向社会发布信息,以方便企业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费。
各市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局(中心),甘肃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 239号)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有关经办服务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局(中心)要高度重视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家和省上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一把手要亲自安排, 组织有关单位明确政策界限,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降费到位。
二、各市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局(中心)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各市州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局(中心)要加强社保运行分析工作,预警预判形势,做出分析报告。
四、各市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告。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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