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集中宣判9起黑恶案件和1起村霸案件

时间:2019年06月21日 11:15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苏叶
0
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经济网  >  甘肃新闻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记者苏叶)6月20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当天上午全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的9起黑恶案件和1起村霸案件。

  

平凉市华亭市穆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静宁县组织赌博期间,纠集被告人穆某某为其在赌场收取高利贷,二人开始建立联系;2008年至2013年期间,穆某某先后因为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在监狱服刑,2013年4月,穆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张某某保持紧密联系,且不思悔改,利用二次入狱经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扬言要成为静宁县城的“大哥”。期间穆某某以静宁县较有名气的社会混混头目仇某等人为目标,多次指使手下小弟通过骚扰、跟踪、辱骂等手段挑衅、激怒对方,发生争执后将仇某等人殴打致伤。2013年后半年穆某某与宁夏西吉县“老大”马某发生矛盾后,穆某某从平凉、静宁等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二十余人准备在静宁县城教训马某,马某因恐惧而请静宁县的张某从中进行了调停,基于此事,穆某某在静宁县城声名大起。另,张某某、胡某某(大)在非法高利放贷期间,由穆某某、胡某某、司某某帮助催收高利贷。至此,以穆某某、张某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初步形成。之后穆某某、张某某等通过开办公司、非法高利放贷聚敛财产,逐渐形成以穆某某、张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长期在静宁县城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游戏厅、家具城提供非法保护,变相收取“保护费”,向酒吧、KIV强行推销啤酒,采取暴力抗法、妨害公务妨害作证,干扰司法,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实施犯罪22起。其中强迫交易案值14万余元,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73万余元,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4万余元,致2人轻伤,7人轻微伤,获取非法利益551万余元。

  经审理,被告人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某(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针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产,判决对该组织聚敛和用于违法犯罪的静宁县琚东养殖专业合作社等9家公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依法处置,对其财产应予没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5处房产应予没收;被告人胡某某位于静宁县城关镇富康路“云星小街”钢结构四层整体建筑一幢系违法建筑,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置;扣押、冻结的涉案资金共计5993186.82元予以追缴;扣押的5台车辆,应予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各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继续应予追缴。

  

兰州市城关区夏某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方某、胡某某、倪某某、盛某某等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欺骗、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固定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方某、胡某某、倪某某、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人数众多的公民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夏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兰州市城关区佘某恶势力案

  

  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佘某、王某、孔某、米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在车贷后催收业务中,为获取提成和直接受益,对贷款逾期客户采取窃取收车等方式,将客户的车辆非法控制,并以此为要挟条件,肆意认定收车费用,向客户索取高额的收车费等费用,敲诈勒索客户。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佘某、王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孔某、米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为积极参加人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众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关系清晰、分工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佘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白银区杨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伙同尹某(另案处理)为了实现通过从事非法网络放贷赚钱的目的,先后纠集刘某、高某、向某、徐某、姜某某等人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湖南省长沙市租赁房屋成立非法网络放贷工作室从事放贷活动,并通过微信、QQ群联系有借贷需求的被害人,以借贷需留存信息为名获取被害人家庭、学校、亲朋的联系方式以及手机、通讯录等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存证云”平台或者微信“米房”等网络平台签订贷款合同,按不等的比例收取中介费、人工成本费、利息等,以此虚增债务、加收逾期费,并将到期无法还款的被害人介绍到其他网贷公司,让被害人继续借钱还贷,对于无法及时还款的被害人采用短信威胁、电话轰炸等方式催收债务。被告人杨某、刘某、高某、徐某、向某、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套路贷”活动,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白银区欧某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欧某某、肖某某、杨某、唐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王某某、刘某、肖某某、宋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网络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非法高利放贷,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单方肆意认定违约共同骗取钱款,属典型的“套路贷”,其中欧某某、肖某某、杨某、唐某某、罗某、王某某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刘某、肖某某、宋某某、彭某某达到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被告人实施的“软暴力”催收方式带有欺凌、强制、压迫的性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欧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白银区吴某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潘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在无金融资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虚构其正规放贷的事实,隐瞒其骗取借款人财产的真相,以非法网络贷款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手段与有借贷需求的不特定人员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再以收取逾期费或以贷还贷等名义虚增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又采用短信、电话滋扰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取“债务”,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已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套路贷”。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白银区陈某“套路贷”恶势力案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杨某某、章某、陆某、鲁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无视国法,在无金融资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虚构其从事正规放贷业务的事实,隐瞒其骗取借款人财产的真相,以非法网络贷款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手段,诱使有借贷需求的不特定人员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再以收取逾期费或以贷还贷收取中介费等名义虚增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又采用短信、电话滋扰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取“债务”,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已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套路贷”犯罪;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陈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白银市靖远县张某瑞恶势力案

  

  2009年12月30日以来,被告人张某瑞、张某畅多次单独或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在靖远县城区内多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正常的经营活动,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在恶势力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瑞、张某畅是主犯;被告人王云生、杨永宝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瑞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临夏州永靖县刘某通恶势力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通、张某某、高某某、刘某、刘某如等人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强拿硬要他人手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通、张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对其应数罪并罚。五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采取人多势众、助威造势等方式,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他人手机、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五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在校学生和社会青年,使其形成心理恐惧,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刘某通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平凉市泾川县何某某村霸案

  

  自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何某某借故滋事,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寻衅滋事,严重干扰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在其所在乡里影响恶劣,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经依法审理,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编辑:李兆洲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联系我们

甘肃日报社每日甘肃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甘肃每日传媒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网站所有的经营业务、内容更新和技术维护

本网举报电话:0931-8150196 举报邮箱:gansudaily@163.com 甘肃日报社201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报公示

国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6212006001 ICP备案号:陇ICP备0500034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甘B2-2006000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2806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