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

时间:2019年08月14日 10:03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王耀 实习生张苗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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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 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8月13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各地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布。应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咨询指导,方便申办人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养老机构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通知》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通知》还明确,对于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按照《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筹建指导意见书(试行)》,向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同时办理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备案(审批)与登记手续。各地制订医养结合机构备案(审批)与登记事项办理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要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编辑:李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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