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号公告”助力脱贫攻坚

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1:13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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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带您解读49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出台的《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在脱贫攻坚进入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关键阶段,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税收支持。

  一、扶贫捐赠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4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49号公告是对公益性捐赠的又一重大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可税前全额据实扣除,此前的规定是捐赠支出在当年未完全扣除的,可结转3年扣除,有的大额扶贫捐赠甚至超过3年仍无法全额扣除。

  二、执行政策期限追溯调整4年

  49号公告明确,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扶贫攻坚”改为“脱贫攻坚”,明确了新时期脱贫攻坚的目标,到2020年实现“两个确保”。49号公告为助力脱贫攻坚和巩固脱贫成效,向前追溯4年,向后延展2年,是对脱贫攻坚任务从启动到完成的一次全过程支持。

  三、不占用公益性捐赠年度扣除限额

  49号公告明确,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得其大者可以兼其小”,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一起努力参与脱贫攻坚,众志成城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积极为确保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编辑: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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