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曝光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时间:2020年02月06日 11:55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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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甘肃在行动】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 2月5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根据各地案件查办情况,现曝光第二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的典型案件。

  案例1:2月2日,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借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KN95型口罩大幅提价销售,提价率高达100%,白银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拟作出罚没款33.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1月27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对白银安福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六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有销售的商品均没有明码标价,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白银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1月22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甘肃百康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借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激增之机,通过陇政钉平台向所属各连锁药店发布医用一次性口罩调价通知,将原价6元/包(10只装)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提价至9.8元/包(10只装)对外销售,提价幅度达63.33%,当日共计销售138包,多收价款524.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4.40元、罚款262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1月27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甘州区楠嘉医疗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将进价0.2元/只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1.5元/只的价格销售。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拟处以违法所得五倍54720元罚款和责令限期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109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2月1日,天水市甘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甘谷县流行前线饰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甘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2月1日,天水市甘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甘谷县益君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将进价30元/包(2只装)的KN95口罩以45元/包(2只装)的价格销售,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甘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并处罚款5175元。

  案例7:1月30日,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定西市安定区八冶大健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进价18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38元/包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管局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1月29日,甘南州舟曲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怡神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HJ辉洁PM2.5”口罩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舟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1月27日,平凉市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康嘉广谱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平凉市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1月30日,平凉市灵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灵台县新美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一次性防尘口罩没有明码标价,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平凉市灵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1:1月30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及其连锁药店(以下简称兰州惠仁堂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兰州惠仁堂药店将进价16元/个的口罩以35元/个的价格销售,涉嫌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李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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