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杨树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审获刑十二年六个月

时间:2020年10月13日 15:04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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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10月12日,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甘肃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杨树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树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杨树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树军利用担任甘肃省农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生产销售、企业改制、项目审批、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31.3252万元。其中1620万元属犯罪未遂。

  自2012年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杨树军违反规定,将省农垦公司所借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拆借给甘肃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用于证券投资和股票买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316.480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树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树军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树军部分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树军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树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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