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时间:2021年03月03日 10: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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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强:经本局调查确认,你(单位)涉嫌无照经营及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商品。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一款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及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商品的违法事实,本局将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邵强无照经营行为罚款3000.00元;2.没收邵强(620422198708232512)无照经营违法所得475.00元;3.对网络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违法行为罚款107550元;4.没收销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次性防护口罩”22100只;以上罚没款合计11102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听证的,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鉴于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特此公告。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编辑:李兆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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