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包容审慎执法免责规定(试行)》出台 明确21种应当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时间:2021年06月22日 09:11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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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蒋文艳)6月18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司法厅,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和甘肃省省直部门首家出台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包容审慎执法免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推动落实“两轻一免”清单,全面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机制夯实了制度基础。

  该《规定》明确了二十一种应当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予以免责,同时对三种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在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机制的同时,该《规定》明确,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领域的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执法效能,严格依法查处上述领域各类违法行为。该《规定》还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职、不当履职、或违法履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自2021年6月20日起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施行。

编辑: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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