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甘肃省河道管理 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09:47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王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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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王云祥)7月29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正式发布,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分为总则、河道保护与治理、河道利用、河道采砂管理、法律责任五章。《条例》提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体系。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级河湖长。各级总河长、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保护河道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在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规划时,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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