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甘肃省消防条例》10月施行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10:10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吕霞 实习生 马也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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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 实习生 马也湘)修订后的《甘肃省消防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禁止在地下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除灭火、救援、测试和消防演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消防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抽取管道燃气。禁止在卧室或者房屋过道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编辑: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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