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保险诈骗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2/06/21/ 09:05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陈某驾驶车辆在兰州市西固区某路段行驶时撞上了正在横穿道路的行人杨某,导致杨某当场死亡。西固区交警大队认定由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陈某拿着认定书及其他理赔材料向汽车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随后向死者杨某的家属支付了赔偿费用41万元,陈某本人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按说事情发展到此基本已经尘埃落定,但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不久即接到举报,称陈某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伪造。保险公司随即与西固交警大队取得联系,调取了真实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比对发现陈某所提交的认定书中删去了有关陈某所驾驶的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审”的内容。

  为什么陈某要刻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呢?原来,保险公司曾在与陈某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陈某为获取保险赔偿伪造理赔材料恶意骗保,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陈某以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虚假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骗取赔偿款41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购买保险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保障行为,而有些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巨额赔偿,以身试法通过诈骗的方式骗取理赔。那么,保险诈骗罪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以案说法。

  记者: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

  姜律师: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行为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记者:保险诈骗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姜律师: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则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法》第174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姜律师: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如果行为人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造、编造交通事故,到交警部门骗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金,但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主体身份,则不成立保险诈骗罪(当然,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具备该身份),这种情形下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成立诈骗罪。换言之,上述行为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不同要么构成保险诈骗罪,要么构成诈骗罪,最终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姜律师提醒,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帮助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减少损失,实质上属于对未发生的风险提前进行减损规划。但总有一些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结果理赔没得到,反倒赔上了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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