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车公用”出事故谁担责?

 2022/06/28/ 09:58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朱某系镇原县某公司员工。2020年9月应公司负责人要求,朱某驾驶私家车自某乡镇供水站前往公司领取供水材料。行车途中发生意外,朱某不慎将行人李某撞死。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当地交通事故仲裁站调解,朱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万元。其中,朱某支付42万元,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2021年10月,朱某以该交通事故系在执行单位公务活动中发生为由,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其垫付的42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从动机、性质、目的,还是从行车轨迹来看,朱某驾驶私家车确实是在执行公务活动,属“私车公用”行为。然而,朱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时,该公司未曾参与,那么其所支付的42万元赔偿金是否合理?根据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法院确定朱某应支付的赔偿金为418692.40元,该数额与朱某已赔付的42万元基本相当,可以认定为适中。该起事故系朱某履行公司公务和驾车重大过失两大原因造成,因此,朱某有权向公司进行追偿。

  法院认为,在该交通事故中,朱某因在事故多发路段未尽到注意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虽驾私车执行公务,但用私车拉运供水材料并非完成工作任务的唯一方式,故该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朱某与该公司过失比例为7:3。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付朱某交通肇事赔偿款126000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随着公车制度的改革,员工驾驶私家车为单位办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即通常所说的“私车公用”。然而,开着车在外面,难免磕磕碰碰,这种“私车公用”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我们邀请镇原县法院的刘玉明法官来以案说法。

  记者:“私车公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担责,是个人还是单位?

  刘法官:就像上面的这个案例,要经过综合分析以后再进行确定。一般来说,主要考虑的有三个方面。一要从行车的动机看,是不是接受单位的安排或者指派才出车的。二要从行车的性质和目的看,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才出车的。三要从行车轨迹看,是不是沿着合理的线路行车的。如果这三个方面都是肯定的,那么就属于私车公用,就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记者:因交通事故导致来年续保时保费增加,能否向单位要求补贴?

  刘法官:来年续保时的保费不能正常递减并且增加,如果是因为私车公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这些款额不属于私车公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范围,因无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不可向单位要求补贴。

  记者:如果单位未同意“私车公用”,员工却自行用私车办公事,是否属“私车公用”?

  刘法官:只要是为完成公务行为,应当认定为私车公用,单位固然无过错,尽到了相关责任,但单位对外依然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承担替代责任,对内因个人过错程度较大,单位可大部或全额追偿。

  记者:“私车公用”发生事故导致员工受伤,能算工伤吗?

  刘法官: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是坐公车还是开私车外出,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并不影响因公外出行为的事实认定,也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即只要是因公受伤害,不管责任大小,都能享受工伤、工亡的相关待遇。

  “私车公用”行为是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生活中如果是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是不属于“私车公用”职务行为的。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人受伤、死亡,职工本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亡,其余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亡。另外,无论职工本人承担何种责任,其都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赔偿。

  记者:如果“私车公用”者本身存在过错,单位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刘法官:正常驾驶私家车办公事发生事故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但是如果驾驶私家车的劳动者本身存在过错,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因此造成同乘人员或者第三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有过错的无证驾驶者、醉酒驾驶者,但是为保障受害方利益,受害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再向过错方追偿。

  记者:如何避免私车公用给个人和单位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刘法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车公用现象非常普遍,又不好完全杜绝,为了避免损失和风险,单位可以建议、督促、帮助职工购买交强险和足额商业险,发生事故后可将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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