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2019年,陈某将自己的房屋转卖给刘某,二人为此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由刘某分五期付清。为了确保合同切实得到履行,双方同时约定“如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款两倍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刘某便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金额3万元);次月初,刘某又支付了第二笔购房款(金额27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第三笔购房款(金额8万元)应于当年6月底之前付清,可刘某因自身原因未能如期支付,陈某遂将刘某诉至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依约支付违约金。起诉时,陈某自己也意识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明显偏高,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仅要求刘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在送达环节向被告刘某核实本案的事实经过,刘某对自己逾期支付第三笔购房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也承诺于30日内将拖欠的购房款一次性还清,但对原告要求其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表示出极大的不满。刘某认为,他并不是恶意拖欠购房款,且自己违约的金额总共只有8万元,原告以此为由一次索要20万元违约金既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也于理不合。而原告陈某则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在双方订立购房合同时已经确定,刘某当时也未对此提出反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此外,陈某觉得自己在起诉时已经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违约金的数额从160万元降至20万元,做出了巨大的让步,所以被告没有理由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就被告逾期支付8万元购房款的违约事实主张被告承担20万元违约金,属于法律规定的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的情形;加之原告未对被告违约造成其实际的损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办案法官综合考虑被告违约情形、过错程度,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确定违约金的标准应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为了合同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都会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然而很多人认为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及数额,法院就一定会依照合同支持他们索要违约金的诉求。可现实真的是这样吗?违约金应该如何约定才是有效的?对此,记者邀请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进行答疑解惑。
记者:什么是违约金?《民法典》中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多少?
姜律师: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法律没有做统一规定。但承担违约责任不能高于守约一方的实际损失。一般不能超过30%。
记者: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还能要求赔偿吗?
姜律师: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可按《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以上条款中可以看出,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
记者:违约金如何约定才是有效的?
姜律师:首先,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其次,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最后,应当对违约金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姜律师提醒,违约金在经济交往中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同时具有担保债务履行、惩罚违约方和补偿无过错一方损失三种效果,因此违约金也成为经济交往中十分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切记,不要将违约金当成牟利的工具。虽然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条款时无法精确判断自己的损失,但在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时必须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切勿凭借违约金条款漫天要价,否则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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