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保险也能被执行!

 2024/03/25 11:34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19年4月至10月,被执行人李某以帮助受害人王某某贷款为由,多次骗取王某某共计36700元。2021年9月26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李某向王某某退赔犯罪所得367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及其家属仍未向受害人退赔犯罪所得,后审判部门将该案移送执行。

  执行局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且其本人仍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正当案件承办人一筹莫展时,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一则被执行人李某购买保险的信息引起了案件承办法官的注意。承办法官立即前往保险公司对李某名下保险单号、保险种类、保险状态及保单现金价值进行了查询。在核实李某名下所购买的保险详细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及时同李某家属取得联系,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李某家属仍表示不能按判决履行退赔义务。案件承办人另辟蹊径,多次与相关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后,对李某名下相关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18668.47元予以提取扣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亦表示因为种种原因,此前未办理过此类业务,该案系首次对被执行人名下商业保险进行强制退保,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普及,一些分红型、投资理财型商业保险产品成为不少人投资理财的选择,但也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新手段。那么当法院强制执行时,对这些保险产品能强制执行吗?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法院对商业保险能强制执行吗?

  姜律师:能。很多人认为法院只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存在银行账户上的钱,并不知晓保险产品也是被列入法院执行范围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记者:哪些商业保险可以被执行?哪些不可以被执行?

  姜律师:投保人购买的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以保单约定可获得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是可以被执行的。

  这些保险产品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这类型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同时,这类保险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

  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姜律师提醒,目前法院的查控系统与保险行业系统已信息互通,将保险产品纳入其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并提取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执行。因此,主动积极地履行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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