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影视发布到平台是否侵权?

 2024/07/16 08:58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诉称,经过合法授权,其于2023年6月在自己的平台首次播出涉案影视作品。被告王某在未经合法授权,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自己剪辑的原告发布的影视作品,导致相关用户仅凭观看侵权视频便可获知涉案剧集的全部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分流了其用户,导致其收入降低,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且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公司的任何授权,擅自剪辑原告公司的影视作品并在自己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表,导致原告公司利益受损,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过法庭释明,被告王某意识到自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诉求100000元太多,自己经济能力不足,实在负担不起。后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自愿删除其在自己短视频账号发布的侵权视频,不再发布相关侵权视频,并且于2024年4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短视频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多人都喜欢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视频、图片等来分享自己的生活,并通过账号运营来获取收益。那么,剪辑影视发到各大平台算侵权行为吗?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剪辑影视作品发到各大平台算侵权行为吗?

  姜律师: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构成侵权。对影视剧作品进行片段化的切割、拼剪同样涉及侵权。

  视频剪辑、改编是需要得到允许授权的,但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任何的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但是需要注明来源比如“作者、原作品名称”等。

  记者:什么情况下使用算合理使用?

  姜律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记者:侵权要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姜律师:若行为人有版权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为人未经版权人许可,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侵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姜律师提醒,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可擅自使用、剪辑其影视作品,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一时的利益去使用他人的作品,否则将会付出更高的代价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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