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王某自2020年5月起与某外卖平台签订《外卖配送合作协议》,从事外卖配送业务。2023年11月,王某在送餐过程中摔伤,当场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出院后未继续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因外卖平台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也拒绝为其申请工伤,王某遂向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24年1月,仲裁部门作出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外卖平台不服仲裁结果,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外卖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多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从被告王某实际工作内容来看,虽然工作地点相对分散,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可他每天上午都要准时到相应站点参加晨会,穿统一员工服装,按照公司规定通过手机APP自行接单、送餐,且有固定下班时间。这种用工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并无二致,故王某与外卖平台间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具有人身和财产依附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外卖平台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宣判后,原告外卖平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快递、外卖等新就业形态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那么,什么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什么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姜律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增加了移动互联网平台作为承担部分劳动用工管理功能的就业载体、劳动者就业工具(手段)以及获取就业资源信息的途径等。
记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维权?
姜律师: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遭受侵犯,应第一时间留存好相应证据,并通过以下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可以通过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设置的内部沟通渠道、申诉机制、工会组织等,与企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平台企业应当积极核查,协调处理。二是无法或不愿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是若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向实际工作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事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自身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可就近在工会组织等建立的服务点申请协调解决权益维护问题。如果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困难,也可向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请求予以支持和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在日常工作中关注自己是否存在多个主体混同用工的情形,平时对工作任务的发布、工作过程的对接、工作成果的产出等信息注意证据留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要求相关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记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
姜律师: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姜律师提醒,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既要尊重契约精神,也要遵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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