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今年6月的一天,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住户李某乘坐电梯时在电梯内小便,被电梯内监控视频记录,随后小区物业公司将视频发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并对其行为进行谴责。李某认为,该微信群内有一百余人,物业将其视频发至微信群,对自己的心理造成了严重损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并释明法律。法院认为,在该案中,物业公司并未对视频进行任何虚构处理,视频内容是对不文明行为的真实记录而非虚假事实,不构成诽谤,虽然物业公司在微信群内对行为人进行了谴责,但性质尚未达到侮辱的程度,公开视频的目的是净化社会风气,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因此不满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握手言和。
现如今人们已经习惯将自己看到的各种行为、现象,尤其是各种不文明行为,如高铁上强行占座、开车时强行加塞变道、随地大小便等随手一拍并上传分享。那么,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群里曝光某个业主的不文明行为合法吗?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物业公司在小区群里曝光业主不文明行为合法吗?
姜律师:物业公司在小区群里曝光业主的不文明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曝光行为是否满足侵犯业主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如果物业公司仅是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并适度曝光,且未进行虚构或侮辱性处理,那么其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然而,如果物业公司曝光行为过度、未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适当保护(如打码),或者曝光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构成分,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有责任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为了履行这一职责,物业公司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来监督和规范业主的行为,包括通过监控设备记录业主的活动。物业公司在曝光业主不文明行为时应谨慎行事,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侵犯业主个人名誉权、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犯名誉权通常涉及以下四个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记者:在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何把握好“曝光”的尺度呢?
姜律师:物业应明确曝光的目的和必要性,确保自己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小区秩序。首先要明确被曝光的业主的确存在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曝光内容真实,不得进行虚构或夸大。把握曝光方式,对曝光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及肖像做适当处理。例如,可以对视频进行打码处理,避免展示业主的面部特征及个人信息,最大限度避免对业主人身权利构成侵权。总之,物业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充分尊重业主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曝光传播范围不能扩大化,应仅限于本小区业主群体范围内。“曝光”的行为不得滥用,针对业主不文明或违规行为,物业首先应做到及时制止、有效沟通。
姜律师提醒,物业公司在曝光不文明行为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监控视频,并且要保证对视频进行必要的处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谨慎行事、尊重他人隐私和名誉权。同时,业主也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小区规定,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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