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有什么不一样?

 2024/11/05 10:07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苏叶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张某自2013年起入职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每月金额不等),但并没有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2022年,甲公司因经营困难,主动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并约定甲公司同意在张某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其在职期间对应工资及经济补偿。协议签订后不久,张某便办理了离职手续,甲公司也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张某却于2023年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在2013年至2022年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仲裁部门虽然确认了张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遂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陈述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甲公司经与原告张某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张某离职后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原告张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至于原告张某诉称甲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非原告张某诉请的“经济赔偿”,故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是常见的事。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虽然只差一字,但适用条件却容易混淆。那么,二者有何区别?今天,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什么是经济补偿?什么是经济赔偿?

姜律师: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的性质是补助费用,不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终止。

经济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付给劳动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它更加强调用人单位一方存在过错,是一种赔偿性质的费用。

记者:二者有什么区别?

姜律师:从字面上看,经济补偿金重在“补”,是一种补偿金,人道主义味道浓厚。经济赔偿金重在“赔”,是一种赔偿金,惩罚意味明显。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对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终止带来的利益损失的补偿,以便使劳动者在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

经济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费用,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经济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姜律师提醒,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要求赔偿或补偿时,应当分清各种不同情形下的“补偿金”“赔偿金”的含义,否则会失去依法应当得到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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