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11月5日电(记者汪军)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阳市委原常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唐兴伦受贿案,对被告人唐兴伦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唐兴伦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兴伦利用担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副书记、区长,贵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引进、土地出让金返还、工程款拨付、产业扶持资金兑现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783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兴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唐兴伦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赃款大部分已查扣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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