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及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我社对以下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公告销户,请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视同自愿销户,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开户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县联社特别提示:此次清理中撤销的账户,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客户密码单同时作废。我县联社在账户清理过程中,不会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要求开户单位提供支付密码、网银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请开户单位注意保护相关信息,防止信息泄露造成资金损失。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县联社辖内各营业网点。我们将努力为您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下表为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拟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公示清单。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4年11月15日
图表详见当日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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