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标识能否成为免责“护身符”?

 2025/01/06 15:29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张莉莉 苏叶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张莉莉 苏叶

  2024年3月,苏某与朋友在西固区某餐厅就餐,经过餐厅二楼台阶时不慎摔倒,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左髋关节活动受限。苏某住院治疗11天后一直在家休养。后苏某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苏某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苏某多次向餐厅索赔,但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于是苏某一纸诉状,将餐厅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餐厅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提供了事发当天餐厅内部的监控录像,辩称餐厅在每层楼梯台阶处均张贴了醒目的“小心台阶”标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是原告苏某自己不慎踩空导致受伤,餐厅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责任。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餐厅是否应对原告苏某的摔伤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比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办案法官认为,被告餐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其是否对苏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进行判断。

  被告提供的事故发生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苏某在进入餐厅上楼用餐时就已经过该台阶,用餐结束下楼时也应当明确知道事故发生处有台阶存在,但苏某全程在与身边人谈话,未留意到脚下台阶而踩空摔倒受伤,故苏某对本次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办案法官耐心向他们解读各自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原告、被告渐渐冷静下来,开始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餐厅对原告苏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40%由原告苏某自行承担。

  在商场、宾馆、酒店、饭店等公共场所,经常能看到不少商家设置有“小心台阶”等警示牌。那么,顾客踩空受伤,“小心台阶”标识能否成为免责“护身符”?我们邀请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警示标识能否成为免责“护身符”?

  姜律师:警示标识的作用主要是提醒和警示人们注意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然而,仅仅贴上警示标识并不能完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也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餐厅作为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餐厅在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张贴了“小心台阶”警示标识,但应当预见部分顾客在行走过程中由于其他客观因素未能看见提示标识而摔倒受伤。因此,餐厅除了张贴警示标识外再无其他防范措施的,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用什么去衡量经营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姜律师: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即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应具有危险性、不应威胁人身安全,应当保证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之内,如果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责任。

  姜律师提醒,餐厅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每一位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所谓的“安全保障”绝不仅仅只是张贴一纸提醒标识,而是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潜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警惕义务,随时留意周边的消费环境,避免因疏忽大意遭受痛苦,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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