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转账,算“彩礼”还是“恋爱赠与”?

 2025/04/18 10:13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张莉莉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张莉莉

案例:小伟与小月在2019年结识并相恋。2022年1月,小伟通过微信向小月转账8万元。1月底,二人举办了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2022年5月,小月提出分手。无奈之下,小伟起诉小月,要求其返还彩礼。然而,小月辩称,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微信转账,这8万元不过是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尽管小伟与小月之间互有资金往来,但根据转账方式、转账时间、转账金额等因素来看,这8万元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性质有明显区别,应认定为小伟为缔结婚姻向小月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小月应将这8万元返还给小伟。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攀升,给众多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尤其是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双方利益失衡问题更为突出,导致彩礼纠纷数量不断增多。面对婚前转账这一复杂情况,如何准确判断其属于“彩礼”还是“恋爱赠与”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为此,我们邀请了甘肃宜修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姜律师: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某笔款项属于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需要调查赠与人主观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并结合当地彩礼习俗、给付目的、给付时间、是否经父母或介绍人商谈、给付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具体而言,彩礼与恋爱赠与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发生阶段不同。恋爱赠与通常发生在恋爱阶段,而彩礼则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且往往已有明确的婚期安排。二是发生原因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习俗,且以缔结婚姻为根本目的;而恋爱期间的赠与主要是为了联络双方感情。三是数额或价值不同。从当地生活水平来看,彩礼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通常较大;而恋爱赠与则根据赠与人个人消费水平,一般金额不会太高。如果给付财物的时间、目的以及财物价值等方面与恋爱期间赠与存在明显差异,那么通常应认定为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记者:哪些财物及消费支出通常不宜认定为彩礼?

姜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来准确认定彩礼范围。以下情形下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姜律师提醒,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由于感情亲密,在金钱往来、购买物品等方面往往处理得比较随意。但一旦感情出现问题,这些财物方面的事宜就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务必备注好用途,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若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的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同样应留存好相应的大额转账记录,以便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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