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采取措施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
《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加强对与气候资源密切相关的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冰川、沙漠、戈壁和荒漠等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具体措施包括植树造林、河湖整治、湿地保护、云水利用和防风治沙等。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气候承载力,通过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节能减排等措施,避免或减轻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等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建立西北区域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沟通协作机制。结合我省区域气候特点,对城市建设、气候资源开发项目建设作出个性化规定。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项目实施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同时,因地制宜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支持气候景观旅游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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