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2021年9月,何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黄某借款5万元。借款后,经黄某多次催讨,何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23年5月,何某向黄某出具《借条》,再次确认借款事实,并约定于2024年9月还款。出于信任,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何某仅偿还了2000元,剩余4.8万元欠款再无下文。多次催款无果后,黄某将何某与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
法院审理期间,黄某提交的款项发放凭证、《借条》及微信催收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法院认定,何某逾期未清偿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支持黄某要求何某偿还4.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在认定担保人胡某的责任时,法院指出,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胡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胡某需对何某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胡某在何某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对黄某承担保证责任。
“我不过是出于好心帮忙担保,钱又没进我口袋,凭什么让我还钱?”面对法院判决,胡某满心委屈与不解。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真实判例为公众敲响了警钟:担保绝非简单的人情帮忙,落笔签字即意味着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帮助公众更清晰地理解担保法律责任,记者邀请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进行解读。
记者: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为什么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
李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虽然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旦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担保人就必须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签字时,就已将自己置于潜在债务风险之中。
记者: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如何规避风险?
李律师:首先,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可通过查看征信报告、了解其收入资产等方式评估;其次,在担保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和保证期间;此外,还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如抵押、质押等,以此降低自身风险。
记者: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私下变更借款合同,担保人还需要担责吗?
李律师:这需分情况讨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借款期限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所以,担保人要密切关注借款合同变更情况,必要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自身责任范围。
李律师强调,担保是严肃的法律行为,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切不可因碍于情面、轻信他人或心存侥幸而随意担保。一旦债务人无法偿债,担保人不仅可能遭受经济损失,个人信用也会受到影响。日常生活中,面对担保请求,务必保持理性,充分评估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一时疏忽陷入债务纠纷。
这起案件不仅为何某、胡某二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更给广大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担保虽能体现人情与信任,但法律责任不容小觑。唯有谨慎对待每一次担保行为,才能避免好心办坏事,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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