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消费者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在同一家店铺先后两次购买养生茶。首次支付90元购入1瓶,随后又花费450元购买5瓶,总计消费540元。收到商品后,王某以养生茶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按照支付价款进行10倍惩罚性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网店指出,王某近期多次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起诉商家索赔,认为其属于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牟利,主张王某无权索赔。法院查明,涉案养生茶来源不明、冒用生产许可证号,且王某此前有20余起网购食品索赔诉讼,远超正常消费范畴,认定其为知假买假。
经过审理,法院最后支持了王某提出的10倍惩罚性赔偿请求。
为进一步明晰此类案件的法律要点,记者专访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
记者:目前社会上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争议较大,有人认为不应获赔,有人觉得对规范市场有益,法院在裁判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时遵循什么原则?
李律师:在食品药品领域,法律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即便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选择购买,生产者、销售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法律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严格监管态度,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因购买动机而被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本案中王某已被认定为知假买假,法院为何仍支持其10倍赔偿?
李律师: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知假买假索赔需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判断知假买假索赔能否获得支持,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法院会综合考量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与购买习惯,以及当事人的购买目的、数量、频率等多方面因素。王某两次共购6瓶养生茶,消费540元,符合普通家庭日常消费需求,其购买行为属于合理范畴,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其10倍赔偿诉求。
记者:坚持这样的裁判标准,对市场和社会有何意义?
李律师:知假买假问题根源在于制假售假行为。法院通过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一方面能够有效遏制商家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部分人利用规则过度索赔,实现打击制假售假与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平衡,从而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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