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曹某与毕某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两人经济往来频繁,曹某还替毕某偿还了部分债务。2023年5月,感情破裂的二人通过微信核对恋爱期间的账目。同年7月,毕某向曹某出具借条,写明“2023年7月15日借曹某5万元,于2024年2月3日前还清”。然而,出具借条后,毕某仅偿还5000元,剩余4.5万元迟迟未还。无奈之下,曹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法庭上,毕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及资金交付,且借条是受胁迫所写,不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请求驳回曹某的诉求。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窑法庭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恋爱期间资金往来在分手后能否认定为借款;毕某出具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与资金交付两个条件,这起案件属于基于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形成的“转化型借贷关系”。法官经审查发现,二人分手后对债权债务进行结算且毕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合法合规,数额也无异常,无证据显示存在胁迫、欺诈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支持了曹某要求毕某偿还4.5万元的诉讼请求。
恋爱时的甜蜜转账、代为偿债,分手后却成了纠纷。这起案件,揭示了情侣间复杂经济纠葛的法律实质。为了让大众更清晰地了解此类纠纷中的法律要点,记者专访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提到普通民间借贷需要具备“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两个条件,请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李律师:“借款合意”是双方都认可这是一笔借款。比如,朋友A找你说“我最近手头紧,借我2万元周转一下,下个月还你。”你同意了,这就说明你们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而“资金交付”,就是你真的把钱给对方了,不管是直接给现金还是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转过去,只要钱到了对方手里,就完成了资金交付。只有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一般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在这个案例里,虽然是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最终通过借条等形式确定了借款合意,所以法院才会做出相应的判决。
记者:若一方主张借条是受胁迫出具的,该如何认定?
李律师:主张受胁迫需要提供充分证据,比如现场录音、视频、证人证言,或者事后及时报警的记录等。如果仅有口头陈述,没有相关证据,法院很难采信。所以,一旦遭遇胁迫等情况,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在恋爱中涉及经济往来,怎样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
李律师:首先,要有清晰的财务意识,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与,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借款时写好借条,注明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赠与也可以通过聊天记录等固定意思表示。其次,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最后,即便处于亲密关系中,涉及大额资金往来也要谨慎,避免因感情破裂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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