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2023年12月4日早高峰,在轨道交通地铁站内,年过六旬的顾某在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危急时刻,位于其下方的柴某迅速上前救助,顾某得以避免受伤,但柴某却因此导致左跟骨撕脱骨折。柴某多次就医治疗,支出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7992.68元,并获得“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事后,柴某向站台警务处反映,请求协助联系顾某核实相关情况,但顾某拒绝配合。柴某认为,自己是为保护顾某而受伤,顾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双方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180.6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4日8时11分许,柴某与顾某同乘上海地铁七号线镇坪路站上行扶梯,顾某位于柴某前上方。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被柴某及时救助未致倒地,柴某却因此受伤。当日柴某就医被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等,医嘱予以支具固定、休息两周。其于受伤当日购医疗器械行走靴支出780元,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间复查支出医疗费4214.28元,12月15日购医用拐杖支付33.9元。医院出具的病休单显示其共休息五周。庭审中,柴某称就医采取打车或搭乘便车的方式。另查明,当地区委宣传部于2023年12月向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柴某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在无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顾某应给予适当补偿。综合考虑柴某的实际损失、救助作用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顾某支付补偿款7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针对此案涉及的见义勇为权益问题,记者专访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
记者:日常生活中遇到他人遇险,市民挺身而出后受伤,该如何主张权益?
李律师:首先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现场证人联系方式、就医记录等,这些是后续主张权益的重要依据。像本案中柴某及时向警务处反映情况并保留医疗票据的做法就很关键。其次,可先与受益人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同时,别忘了申请相关部门的见义勇为表彰,部分地区还会有物质奖励和帮扶措施。
记者:法院判决的“适当补偿”是如何确定的?
李律师:“适当补偿”会综合考虑受害人实际损失、受益人获益程度、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本案中法院正是结合柴某的医疗费支出、休息天数、伤情恢复需求等实际情况,在其总损失7992.68元基础上酌定补偿7000元。需要提醒的是,起诉时要准备好完整的损失凭证,比如正规医疗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这能帮助法院更准确认定补偿数额。
记者:如果救助过程中造成受益人或第三人损害,救助者需要担责吗?
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好人法”的保护原则,目的是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但需要注意“紧急救助”的边界,比如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实施救助行为。像本案中柴某为阻止顾某摔倒而采取的合理救助动作,即便过程中造成轻微意外,也无须担责。市民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实施救助。
记者:此案对社会公众有哪些具体启示?
李律师:对普通市民而言,要敢于见义勇为,法律会为善意行为撑腰;救助后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合理权益。对受益人来说,应心怀感恩,主动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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