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宋某与周某因共同爱好足球相识,经常一同参与业余比赛。在一次友谊赛中,两人争抢头球时发生轻微碰撞,宋某不慎摔倒致锁骨骨折,医疗及休养共产生1万元损失。宋某认为周某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协商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伤者宋某自愿参与足球运动构成“自甘风险”,对方周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的争抢动作符合比赛规则,无任何违规或恶意行为;而宋某作为长期参与足球运动的爱好者,对运动风险应具备充分认知,其自愿参赛的行为已构成“自甘风险”。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是不是意味着受伤只能认栽?”“运动中怎样才算故意或重大过失?”“除了足球,其他健身活动也适用这一规则吗?”带着这些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
记者:不少人觉得“自甘风险”就是“受伤白受”,这种理解准确吗?普通人该如何正确认识这一制度?
冯律师:这种理解有明显偏差。“自甘风险”绝非“受伤白受”,而是为文体活动划定清晰的责任边界。它针对的是具有固有风险的活动,参与者明知存在风险仍自愿参与,就需要对正常竞技、合规操作下发生的意外损害自行承担责任,不能盲目转嫁后果,但这一前提是对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以本案为例,宋某多年参与足球运动,不可能不清楚足球运动存在碰撞、摔倒等固有风险,他主动参赛的行为即默认接受这些风险。而周某的争抢动作符合运动规范,无故意冲撞或违规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保护守规则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大家放心参与文体活动,避免“一碰撞就索赔”的过度维权现象,让运动回归健康快乐的本质。
记者:运动中“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界限常让人困惑,您能否结合具体运动场景详细说明?若遭遇这类侵权行为,受害者该如何有效维权?
冯律师: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和行为是否超出正常竞技范畴。“故意”是指主观上有明确的伤害意图,明知自身动作会导致他人受伤仍主动实施。比如足球比赛中看到对方带球突破,放弃正常防守而故意伸腿绊倒对方;篮球赛中为阻止对手投篮,故意用肘部猛击对方躯干,这些都属于典型的故意侵权行为。“重大过失”虽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但违反了运动基本规则,漠视他人的人身安全。例如,足球场上明知对方背身接球毫无防备,仍从背后实施飞铲;羽毛球赛中,清楚对手是老年爱好者,却故意朝其头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扣杀,这些行为已脱离正常竞技的合理范围,构成重大过失。若遭遇这类侵权,关键是固定三类证据:一是现场证据,比赛录像、现场照片能直观还原事件经过,是维权的核心依据;二是证人证言,寻找在场的队友、观众出具书面证明,并留存其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核实;三是医疗证据,妥善保存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和医疗收费票据,为索赔提供依据。
记者:在全民健身热潮下,广场舞、马拉松等活动中受伤是否也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普通民众参与这类活动时,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和维权建议?
冯律师:适用与否主要看两点——活动是否存在可预见的固有风险、参与者是否自愿参与。比如广场舞中,因自己踩错节奏摔倒属于“自甘风险”,但领舞者教授高难度危险动作却未提前提示风险,导致参与者受伤的,领舞者需承担相应责任;马拉松比赛中,因自身体力不支受伤的,不可追责活动组织者,但如果组织者未按规定设置补给点、未对赛道隐患进行警示,导致参与者受伤的,组织者需承担责任;亲子蹦床等经营性活动中,若场馆因设施破损未及时维修导致孩子受伤,场馆方的安全保障责任不能用“自甘风险”规避。
在此,给大家几点建议:一是量力而行,有基础疾病的人群应避开高风险运动,选择适合自身健康状况的活动。二是优先选择正规机构组织的活动,这类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更完善。三是主动购买意外险,提前覆盖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四是带孩子参与活动前,务必检查场地设施是否安全,参与不熟悉的新活动时,先向组织者问清潜在风险及防护要求。“自甘风险”本质上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它既提醒大家要文明运动,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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