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顺利结婚,其向李某某给付彩礼18.8万元。2021年4月,李某某终止妊娠。后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全部彩礼18.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必要,遂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法院指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王某某家庭实际状况,18.8万元彩礼明显超出其家庭负担能力,已造成沉重生活压力;同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一年有余,彩礼“缔结婚姻、保障长期共同生活”的核心目的未完全实现。此外,考虑到李某某终止妊娠对身体造成一定损害,为平衡双方利益,最终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56400元。
彩礼纠纷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但每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均有差异,核心在于对案件中各类因素的综合考量。围绕这起典型案例,记者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为读者解析彩礼返还的核心法律问题。
记者:王某某已与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共同生活过,为何仍能要回部分彩礼?是不是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彩礼就一定无法退还?
冯律师: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法律虽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后,彩礼一般不予返还”,但该条款并非绝对适用。彩礼的核心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并保障双方长期稳定共同生活”,领取结婚证仅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稳定的共同生活才是彩礼给付的实质指向。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长仅一年多,彩礼的核心目的未完全达成;加之18.8万元彩礼对低收入的王某某家庭而言属高额负担,已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法院结合这些特殊情况支持部分返还,正是避免“一刀切”裁判、体现司法公平的重要体现。
记者:判决中提及“李某某终止妊娠”这一情节,该情节对彩礼返还比例有何影响?若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类似身体损伤,是否必然会减少彩礼返还金额?
冯律师:“女方终止妊娠”是法院平衡双方利益的重要考量因素。终止妊娠会对女性身心造成一定损害,法院在裁判时会充分顾及这一情况——既要保障男方因高额彩礼产生的合理经济诉求,也要兼顾女方的身体损伤与实际权益。本案中,若仅从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长等因素判断,彩礼返还比例本可更高,但法院考虑到女方的身体损伤,适当降低了返还比例,这是法律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需明确的是,女方存在身体损伤并非拒绝返还彩礼的法定理由,而是法院确定返还金额时的“平衡因素”,最终仍需结合案件整体情况综合判定。
记者:当前不少家庭为子女结婚承担高额彩礼,“举债结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于准备结婚的年轻人来说,在彩礼问题上应注意哪些事项,才能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冯律师:首先,需明确彩礼的本质是“礼节性赠与”,而非“婚姻交易对价”,双方协商彩礼时应充分结合自身经济能力,避免“打肿脸充胖子”——高额彩礼往往会为婚姻关系埋下矛盾隐患。其次,建议对彩礼的金额、给付方式、用途等内容进行书面约定,若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出资项目,务必保留好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购物发票等),以备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使用。最后,要主动摒弃“彩礼越高越有面子”的传统陈旧观念。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三年提及“治理高额彩礼”,其核心就是倡导文明婚恋新风尚。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而非金钱,过度强调彩礼数额,不仅可能伤害双方感情,还可能导致后续财产纠纷,最终损害自身权益。
记者: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判决彩礼返还时,通常会重点考虑哪些因素?是否存在可直接参考的“统一判断标准”?
冯律师:法院审理彩礼返还案件时,始终遵循“综合考量、公平合理”原则,核心会围绕以下五点展开:一是彩礼数额与给付方经济能力的匹配度,重点判断彩礼是否导致给付方家庭“生活困难”;二是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时长,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比例通常越低;三是彩礼的实际用途,若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为婚姻存续支出(如婚宴、家电购置等),相应部分可酌情扣减;四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情况,若因一方过错(如出轨、家暴等)导致婚姻破裂,过错方可能会影响彩礼返还的比例;五是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如女方终止妊娠、子女抚养、一方身患重大疾病等。需特别提醒的是,每个案件的细节、情节均存在差异,目前并无统一的“彩礼返还比例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裁量,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妥善解决了一对夫妻的财产纠纷,更传递出明确的价值导向:彩礼应回归“礼”的本质,婚姻应始于感情而非金钱。年轻人需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成员应主动摒弃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共同抵制婚嫁中的不良风气,让婚姻在健康、文明、平等的氛围中开启,这才是对婚姻关系最坚实的保障与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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