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2023年9月,佟某因资金困难向好友钱某求助,希望钱某帮自己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转给自己使用,并承诺出具借条且支付利息。钱某应允,以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16万元贷款合同,放款后便将全额款项转至佟某账户。佟某随即出具借条,明确以钱某名义贷款的事实,约定了每月还款金额、利息及逾期责任。
起初佟某按约转账供钱某偿还银行贷款,但数月后还款态度渐趋消极,需钱某多次催促才勉强还款,最终干脆拒绝。为避免个人征信受损,钱某只得自行垫付资金还贷,后期因压力增大,甚至通过小额贷款平台“拆东墙补西墙”维持银行贷款还款。多次催要无果后,钱某将佟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本金、银行利息及双方约定的利息。
法庭审理过程中,佟某辩称系资金困难而非恶意欠款,案件核心焦点集中在钱某转贷行为的合法性上。法官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核心前提是“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而钱某借给佟某的16万元源自银行信贷资金,该行为相当于为不具备合格信贷资质的佟某“搭梯子”,既推高融资成本,更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直接无效。因此,钱某与佟某的借条虽内容明确,但无法律约束力。不过,佟某实际取得16万元,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最终法院核算,钱某向银行实际需偿还的本息总额扣除佟某已还款项后,判决佟某向钱某返还剩余12万余元,钱某主张的利息诉求则被全部驳回。
钱某“垫钱还贷却无利可图”的遭遇引人唏嘘。这种“代人贷款”转借暗藏哪些风险?面对朋友类似请求该如何应对?记者就此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
记者:钱某出于好心帮朋友,自身也承担还款压力,为何法院不支持其利息主张?
冯律师:法律判断核心是“行为”而非“初心”。首先,钱某套取银行贷款转借的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其与佟某的借贷合同自然无效,而利息主张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无效则利息诉求无法成立。其次,钱某作为成年人,应清楚“以个人名义贷款”的法律后果,其明知资金将交由佟某使用仍主动套取银行资金,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资金损失。法院判决既合法合理,也警示公众不可触碰法律底线。
记者:若钱某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将面临哪些后果?
冯律师:钱某是银行贷款合同唯一借款人,银行仅会向其追偿,与资金实际使用人无关。若钱某逾期还款,银行将计收逾期罚息,拖欠时间越长债务越重;其次,逾期记录会直接记入征信报告,后续办理房贷、车贷时大概率被拒,即便获批利率也会大幅高于常人。若长期拖欠,银行会提起诉讼,法院将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偿还则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都会受影响,代价极大。
记者:日常生活中朋友间难免有资金往来,遇到“代贷款”“帮转借”请求,如何处理才不会“踩坑”?
冯律师:第一反应必须是“明确拒绝”。“代人贷款”转借风险极高,一旦对方违约,所有责任均由“代人贷款人”承担,朋友情分也往往随之破裂。银行贷款合同均明确约定“贷款用途”,擅自转贷本身违反合同约定,银行发现后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钱某的违约责任。
冯律师强调,民间借贷需牢记“三个不得”: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转贷,不得出借账户为他人规避监管。唯有守住法律底线,民间借贷才能真正发挥帮扶作用,而非沦为金融风险“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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