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不等于“无责任” 出借电话卡有风险

 2026/03/04 09:07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马兰玲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2025年3月28日,李某办理一张电话卡及一张流量卡后,前往外地将两张卡交给他人。经调查,该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导致一名被害人被骗26000元。3月31日,李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4月1日,属地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经行政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李某辩称,自己并未出借电话卡,也未获利,系被诈骗团伙以“赴港买黄金赚钱”为由蒙骗办卡,自身也是受害者,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关处罚及复议决定。公安分局、区政府答辩称,李某出借电话卡事实成立,即便无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处罚及复议决定合法适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26日李某在社交平台看到“赴港买黄金”相关信息,对方要求其办卡用于注册会员。李某办妥卡片后按约定交给陌生男子。公安分局提取的聊天记录、乘车凭证等证据与李某陈述一致。法院认为,李某将电话卡交予陌生人,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虽无主观犯罪故意,但已构成违法,罚款数额适当,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的遭遇并非个例,不少人因轻信谎言或碍于情面出借“两卡”(电话卡、银行卡),沦为诈骗帮凶。针对此案相关问题,记者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为群众答疑解惑。

  记者:本案中李某辩称自己被诈骗团伙蒙骗,无出借故意且未获利,为何法院仍判决其败诉、维持罚款?

  冯律师:非法出借“两卡”不以“获利”为前提,也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卡片会被用于诈骗。李某自愿办卡并交给陌生人,客观上导致电话卡脱离本人管控、被用于诈骗,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其未获利、未直接参与诈骗,这种疏忽行为也为诈骗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已构成违法。因此,处罚和判决合法合理。简言之,“不知情”不等于“无责任”,出借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就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碍于亲友情面,偶尔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也会违法吗?

  冯律师:这种行为同样可能违法。未经许可,擅自出借实名办理的“两卡”,无论对方声称用于正常用途还是实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均属于非法出借行为。很多人抱有“借一次无妨”的侥幸心理,殊不知卡片即便不用于诈骗,也可能被用于洗钱、赌博等违法活动。出借人轻则被处以罚款,重则涉嫌刑事犯罪、留下案底,影响个人及家人的征信、就业和日常生活。

  记者:若被蒙骗出借“两卡”,发现后如何降低损失和法律风险?

  冯律师:发现被蒙骗出借“两卡”后,要第一时间采取行动降低风险:首先,立即前往通信营业厅、银行办理“两卡”挂失、冻结或注销,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其次,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提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被蒙骗的证据,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最后,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权。切勿隐瞒或逃避,否则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记者:结合本案,您对群众有哪些具体提醒?

  冯律师:结合李某的案例,我向群众提三点提醒:一是守住“两卡”底线,拒绝“高收益”“零门槛”的赚钱信息,凡是要求办卡交由他人使用的,多为诈骗陷阱,切勿贪小失大;二是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和“两卡”,不随意出借、出售,废弃卡片及时注销,切勿随意丢弃,防止被不法分子冒用;三是提升防范意识,办卡时仔细核对相关流程,不泄露个人敏感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咨询公安机关,避免因疏忽付出法律代价。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电话卡、银行卡是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重要工具。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群众财产安全。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两卡”,自觉抵制各类非法出借、出售“两卡”的行为,共同筑牢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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