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赊货跑路 欠款能否让公司偿还

 2026/03/18 09:38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马兰玲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2024年1月,陆某经人介绍,在微信上结识自称某房地产公司代理采购的李某。李某主动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信息,称公司食堂及员工福利需长期采购海鲜,并以“公司财务年底统一审批出账”为由,约定“先送货、后付款”。陆某轻信其“公司采购”身份及长期合作承诺,未核实李某身份与授权,便开始供货。此后一年间,李某13次通过微信订货,陆某按其指定地点送货,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未要求公司盖章确认收货,仅按李某要求开具了该公司抬头的增值税发票。

  2025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拖欠海鲜货款10931元,李某口头承诺付款却屡次推脱。同年4月,李某通过朋友支付3500元后失联,剩余7431元货款未获清偿。陆某前往该房地产公司核实,才得知李某已于2024年8月离职,任职期间属行政人事部,并非采购人员,该房地产公司从未授权其采购海鲜,也未收到任何货品。协商无果后,陆某将李某及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无采购职权且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采购,陆某未核实其任职状态与授权。法院认为,陆某与李某之间成立事实买卖合同,李某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于陆某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担责的诉求,法院明确驳回,指出增值税发票仅为税务凭证,不能单独证明买卖关系,李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对该房地产公司无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剩余货款7431元,驳回陆某对该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陆某正通过强制执行追讨货款。

  陆某的遭遇并非个例。日常经营中,“先货后款”赊销模式普遍存在,不少经营者面对熟人介绍或声称“公司采购”的对象时易放松警惕,最终陷入货款难追的困境。针对此案暴露的问题,记者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为广大经营者解读赊销风险及防范技巧。

  记者:很多经营者和陆某一样,认为只要开具了公司抬头的发票,就等同于和该公司建立了合法的买卖关系,这种想法到底错在哪里?

  冯律师:这是赊销中最普遍也最易让经营者吃亏的误区。增值税发票的核心功能是税务凭证,用于卖方纳税、买方抵扣进项税额,它既不是买卖关系的“万能凭证”,也不能证明货款收付情况。本案中,陆某虽按李某要求开具了公司抬头发票,但该房地产公司未参与任何交易、未收取货物、未支付货款,仅凭发票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关系。法院认定买卖关系,会综合审查合同、送货单、对公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不会仅凭一张发票下结论。

  记者:在实际经营中,员工以公司名义赊货后跑路,什么情形下公司需担责,什么情形下只能向个人追讨货款?

  冯律师:核心在于员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经营者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员工拥有采购授权。若员工在职且为采购岗位、持有公章或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公司需担责;若员工非采购岗位、无授权甚至已离职,经营者未核实就供货,员工行为属个人行为,公司不担责,货款只能向个人追讨,本案即属此类情形。

  记者:从事“先货后款”赊销生意的经营者,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易陷入哪些误区?如何规避?

  冯律师:最易陷入三类误区:一是认熟人不认身份,轻信熟人介绍而不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及授权;二是认发票不认凭证,误以为开具公司抬头发票就等同于确立公司间买卖关系;三是只跟个人对接不跟公司核实,未通过公司官方渠道确认采购事宜。规避风险需做好三步:一是严格核实身份并留痕,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授权委托书并拍照留存,拨打公司官方电话核实其任职及授权情况;二是确保交易流程闭环,送货单需对方签字或公司盖章确认,留存聊天记录、送货定位、录音等相关证据;三是规范对账付款,定期与对方进行书面对账并签字确认,优先采用对公付款方式,从源头减少风险。

  记者:若已遭遇货款拖欠、责任人失联,经营者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权?

  冯律师:经营者切勿慌乱,可按步骤维权:首先,全面收集整理聊天记录、送货单、对账记录、发票等全部证据,明确欠款金额和责任主体;其次,尝试联系责任人协商还款,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告;若责任人失联或拒不付款,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涉及公司的,应先核实员工授权情况及公司是否参与交易,明确责任主体,避免盲目起诉。

  经营不易,赊销有风险,信任不能替代规则。广大经营者在开展赊销业务时,切勿因急于成交而放松风险防控。只有规范交易流程、留存完整证据,才能从源头上规避货款拖欠、责任人失联等风险,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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