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张三和李四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本该和和气气,却因为一场“水灾”彻底闹僵。李四家突然漏水,一番查找后,他认定“罪魁祸首”就是楼上的张三。理由是张三在楼顶公共区域浇花后未关水龙头,水顺着流下来,淹了他家。物业当时也确认并关闭了水阀。
随后李四联系媒体曝光此事。在媒体的报道中,李四面对镜头大吐苦水。报道一经发出,评论区瞬间炸了锅。网友们纷纷为李四打抱不平,各种评论也涌向张三。看着网上铺天盖地的指责,张三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便一纸诉状将李四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李四通过媒体曝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三的名誉权侵权。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明确,名誉权侵权需满足“四要件”:有侵害名誉的行为、被侵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法院指出,李四家中被水淹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其找媒体曝光的行为,是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后的维权行为,且在报道中,李四如实陈述事实,并未直接发表贬损张三名誉的言论,无法认定其存在侵犯张三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同时,媒体报道中对张三的脸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未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关键信息,评论区的恶意评论并非李四所发表,与李四的曝光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维持原判。这场由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最终以维权方李四胜诉告终,但留给市民的思考却并未结束:邻里之间遇到权益受损,该如何正确维权?找媒体曝光的边界是什么?什么样的维权行为会构成侵权?针对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冯晓义律师,他结合本案给出了具体解读和建议。
记者:李四找媒体曝光维权胜诉,是否意味着只要权益受损,找媒体曝光就一定不侵权?
冯律师:并非如此。李四不构成侵权,核心是其曝光完全基于客观事实、无主观恶意——家中被淹、张三占用楼顶公共区域且未关水龙头均为事实,其未捏造信息、未使用侮辱贬损语言,且媒体保护了张三个人信息。反之,若维权者捏造事实、夸大损失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即便自身权益受损,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邻里维权协商无果,除了媒体曝光,还有哪些合法有效途径?
冯律师:优先选择友好协商,省时省力且利于维护邻里关系;协商不成可找物业、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调解,借助第三方促成和解;调解无效可通过诉讼维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关键是全程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物业证明等,避免“口说无凭”。
记者:邻里维权易踩哪些“坑”,如何规避?
冯律师:主要有三个“坑”:一是情绪激动采取过激行为,如辱骂、破坏财物,可能触犯法律;二是捏造事实、夸大损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忽视证据留存,起诉时易因证据不足败诉。规避需把握三点: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诉求;坚持实事求是,不捏造、不夸大事实;注重证据留存,从纠纷之初收集相关材料。同时要保护他人隐私,如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时不泄露他人信息。邻里和睦是根本,纠纷优先协商调解;若需曝光、诉讼,务必把握边界、坚守底线,避免“维权”变“侵权”。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影响不可逆。公民行使监督、举报权需基于事实、不越限度。法律既保护合法维权,也保护名誉权,唯有实事求是、依法维权,才能平衡双方权益,妥善解决邻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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