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叩门解纷显温情 分期付款化“费”结

 2026/04/03 10:05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马兰玲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一:2018年,刘先生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因窗户漏风问题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欠费金额累计1万余元。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26年3月将刘先生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龚家湾法庭,要求其足额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深入小区实地查看刘先生家中窗户漏风情况,随后分别与双方沟通,倾听诉求、梳理矛盾焦点。承办法官耐心向刘先生释法说理,讲明了窗户漏风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在刘先生表示理解后,法官又主动与物业公司沟通,考虑到刘先生的实际困难,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

  案例二:同年3月,龚家湾法庭干警下班后深入辖区居民小区,开展入户走访调解。在物业人员的陪同下,法官叩开了业主韩先生的家门。看着法官上门解决矛盾,韩先生惊讶之余放下了心结。他真诚地向法官说明了难处,“不是我不想交,实在是这两年家里经济困难,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这是一起因履行能力不足导致的欠费纠纷,与法律认知偏差不同,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债权实现与债务人基本生活保障。

  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确认韩先生有缴费意愿的基础上,现场为双方搭起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向物业公司说明韩先生的实际情况,争取理解;另一方面引导双方着眼长远,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经过耐心协调,物业公司同意韩先生分期支付拖欠费用。

  两起案件的圆满化解,既维护了物业公司合法权益,也兼顾了业主实际困难,传递了司法温情。针对此类高频物业纠纷,记者专访了七里河区法院龚家湾法庭庭长海涛,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记者:在日常物业纠纷中,不少业主会因窗户漏风、墙体开裂等房屋质量问题拒绝缴纳物业费,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海涛: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也是业主们最易陷入的认知误区。首先要明确,窗户漏风、墙体开裂等房屋质量问题,属于房屋建设阶段的遗留问题,责任主体是开发商,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维修、整改或赔偿等相关权益。而物业公司的核心职责是提供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安保、共用设施维护等服务,只要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约定义务,业主就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同时,若物业公司此前承诺协助业主协调开发商处理房屋质量问题,也应积极履行承诺,助力业主化解难题。

  记者:现实中,部分业主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缴纳拖欠的物业费,这种情况该如何妥善处理?物业公司能否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收费用?

  海涛:遇到此类情况,业主不应逃避,应主动与物业公司沟通对接,坦诚说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明确表达缴费意愿,积极争取与物业公司达成分期缴费的协议。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物业公司严禁以停水、停电、限制门禁使用等方式催收物业费,这种行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激化矛盾,物业公司应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从两起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物业纠纷时,更倾向于采用调解方式,这种方式有哪些优势?对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有何借鉴意义?

  海涛:物业纠纷的核心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长期共处,调解相比判决,更具柔性优势,既能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对立,避免破坏业主与物业公司的长期服务关系。对双方而言,业主应树立理性维权意识,遇到问题主动沟通,不盲目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倾听业主诉求,对确有困难的业主给予合理包容,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

  记者了解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件连着大民生”的理念,将“如我在诉”工作要求融入每一起案件办理中,主动利用周末、晚间等群众空闲时间,开展调解、入户走访等工作,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让群众在每一起纠纷化解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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