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7月1日施行 将行使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等职权

 2026/06/03 08:56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吕霞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修订后的《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职权。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电子屏等方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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