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股东私自盖章签约谁担责?

 2026/06/16 11:19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马兰玲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2024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郝某达成合作,并签订《油品购销框架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供应柴油,供货数量以实际交付为准,结算价格参照当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市场销售零售价执行。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供货,每次供货结束后,郝某均通过微信与甲公司进行对账。付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始终未收到货款,多次沟通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索要全部拖欠货款。

  案件审理中,乙公司当庭抗辩称,郝某仅为持股15%的普通股东,公司从未出具授权手续委托其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本次油品采购系郝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因事发时郝某身处外地、无法联系,案件审理一度受阻。

  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在合作期间未查验郝某的授权委托手续,存在一定疏忽。但案涉协议加盖了乙公司真实公章,且郝某长期持有该公司公章,此前也多次代表公司对外洽谈业务,足以让合作方信赖其具备合法的业务权限。同时查明,案涉柴油并未用于乙公司经营,而是全部由郝某私自挪作他用。

  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郝某未取得公司书面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但其持章履职、对外洽谈业务的过往行为,形成了足以让第三方信赖的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属于善意交易相对方,其轻微的审查疏漏不影响交易效力,该签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公司清偿货款后,可依法向郝某另行追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企业公章管理、股东权限界定、商事合作风控等常见问题,记者专访了西固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淑琴。她结合实务经验进行了通俗解读,为各类市场主体规避交易风险提供实用指引。

  记者:普通股东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盖章签约为何需要公司承担责任?

  李淑琴:很多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没有书面授权,股东私自签约就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无须担责。但在司法实践中,裁判的核心在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简单来说,即便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如果其身份、持有公章、过往履职行为等外在表现,足以让第三方合理相信其有授权,那么该交易就是有效的。本案中,郝某长期持有公司公章,且有过往对外业务记录,这些外在表象让合作方无法辨识其无内部授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记者:本案中甲公司未查验授权手续,存在一定过失,为何不用承担责任?

  李淑琴:在商事交易中,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的稳定性。甲公司确实存在审查不严谨的轻微过失,但该过失不足以否定整体交易的善意性。案涉合同加盖了公司真实公章,结合郝某的股东身份和过往履职记录,足以形成完整的权利外观。相比之下,乙公司内部公章管理混乱、放任股东随意持章用章,才是引发本次纠纷的根本原因,企业必须为自身的管理疏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者: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如何挽回损失?日常经营中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李淑琴:企业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存在过错的无权代理人(本案中的股东郝某)全额追偿,以挽回经济损失。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必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公章、合同专用章,禁止股东、员工无理由长期持有公章。同时,要明确对外业务授权机制,重要商事合作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清晰标注授权范围与有效期限。此外,企业还应主动公示人员权限,避免因内部管理漏洞引发外部纠纷。

  李淑琴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切勿轻信熟人关系、放任印章管理,务必完善用章审批、授权公示、人员权责划分等管理制度。在商事交易中,合作双方也应主动核验对方授权资质、妥善留存凭证,双向规避交易风险,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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