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人:甘肃省徽县青河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
受让人:阳森,身份证号码:440301********1910
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甘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确认:酒泉市奋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甘肃省徽县青河矿业有限公司1656万元,案件受理费23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该债权于2026年1月17日甘肃省徽县青河矿业有限公司与阳森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甘肃省徽县青河矿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判决全部转让于阳森。根据法律规定,甘肃省徽县青河矿业有限公司认可第三人阳森取得该债权。
特此公告
债权转让人:甘肃省徽县青河矿业有限公司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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