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下,数据已成为驱动产业升级与经济增长的关键生产要素。2021年《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体方案》印发实施,为数据要素确权、流通、价值转化划定顶层框架;2024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将企业数据资源纳入资产负债表,标志着数据资产化进程落地提速。在各类配套政策落实下,目前我国数据交易市场持续扩容,数据流通交易逐步走向常态化阶段。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认可数据独立财产权,数据保护规则散见于多部单行法,由此催生出的数据确权难、流转风险高、司法救济不足等现实矛盾日益凸显。因此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增设数据物权,搭建体系化的数据财产权规则,是顺应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大势,完善我国民事财产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
一、数据财产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当前法律体系对数据权益保护呈现碎片化格局,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财产权保护框架。相关规范主要零散分布于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等规则中,难以支撑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的现实需求,具体短板集中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现有法律保护路径存在天然局限。《个人信息保护法》侧重人格权益防护,无法覆盖数据加工衍生的财产价值;商业秘密制度仅保护未公开经营数据,不适用于公开数据交易;而多数数据纠纷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事后救济,并不具备物权的排他效力,难以为市场主体建立稳定、可预期的数据产权保障。其二,数据资产确权缺少民事基本法支撑。随着数据正式纳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核算,数据质押、作价入股、市场化转让等交易行为均以清晰的产权边界为前提。但现行民事法律未界定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使得数据资产估值、融资始终存在法律隐患。产权归属模糊直接降低市场交易意愿,大量企业因权属争议回避数据交易,制约着数据要素规模化流通。其三,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权利救济力度不足。近年来,我国数据爬取、私自转售、超授权使用等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多援引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裁判,尚未形成统一的数据财产权裁判标准。此外,同类案件侵权认定、赔偿金额差距明显,且多数判决不认可数据独立财产属性,赔偿数额远低于企业的数据研发投入,从而难以对数据侵权行为形成有效法律震慑。
二、数据物权的核心规则设计
数据物权制度需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同时适配数据无形性、可复制性、非排他性的特征,形成分层化的规则体系,在充分保护产权的基础上兼顾数据要素流通效率。
在主体层面,可采用所有权、用益物权二元分立结构,数据所有权归属于通过合法采集、加工等实质性劳动投入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市场主体及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数据所有权的机关;而数据用益物权人通过授权交易、公共数据开放等途径取得有限的数据使用收益权利,仅能在约定时限、限定业务场景内开展数据利用,不得擅自对外转售或处分数据。此二元结构既充分保障数据投入主体的财产收益,又可契合数据可共享并重复利用的行业特质。
在客体层面,应以合法取得与独立财产价值为双重标准。具体涵盖脱敏去标识化的衍生数据、市场主体自主形成的经营性数据、脱敏后的公共数据三类;政府依法归集并脱敏处理后的公共数据,所有权归于国家,其可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向市场开放商用。而非法采集获取的数据、涉密数据、未完成脱敏的原始个人信息均应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使数据安全与公民隐私两大底线得以明确。
在权能配置层面,应实行分层处理以保障权责清晰划分。数据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完整权能,权利人可自主控制数据、开展商业化利用、通过交易授权获取收益,也可对数据进行转让、删除等处置;数据用益物权仅限定使用与收益权,受期限、场景、方式三重约束,到期需删除留存副本,则可既保障所有权人的完整支配力,又为数据多元复用预留制度空间。
三、数据物权的运行保障机制
数据无形化、易复制传播的特殊属性决定其无法直接适用传统物权的变动与保护规则,因此需建立配套的专属确权、流转与权利保护制度。物权变动方面,我国可建立登记公示生效机制,依托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建立登记公示制度,将数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纳入登记范围,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例如企业数据所有权转让、用益物权设立、数据质押等场景均需完成登记,明确权属状态与权利边界,从而避免无权处分、重复授权等问题出现,实现与数据交易场所、知识产权登记系统的信息互通。侵权保护救济方面,针对数据侵权隐蔽性强、损失难量化、扩散速度快的特点,立法者应明文规定非法爬取、擅自复制、超范围使用、违规转售等典型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并建立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市场估值、法定赔偿四位一体的赔偿计算体系。此外可尝试针对恶意重复侵权、大规模盗取数据等恶劣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抬高侵权违法成本,从经济层面遏制数据侵权乱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增设数据物权,是数字经济时代物权制度的必要延伸,也是落实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法治举措。通过明晰产权归属、完善权利规则、健全保护机制,能够有效破解数据要素流通的产权模糊难题,降低市场数据交易的法律风险,激发市场主体数据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为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产权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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