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变“渣土场”?法院判决敲响警钟

 2026/07/20 09:29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马兰玲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2024年9月,祁某与汪某签订《工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祁某将自家村内一亩玉米耕地出租给汪某,用途为堆放土方,租赁期限至2025年3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知晓该土地属于政府划定的基本农田,还特别约定,租期结束后汪某需清理全部土方、恢复土地原状,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祁某按时交付土地,汪某足额支付租金,随即在涉案耕地上大量堆放建筑渣土。

  2024年9月27日,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巡查发现该违规行为后,依据农村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在可耕地、基本农田上倾倒、堆放建筑渣土,并向祁某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复耕。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后,祁某于9月30日主动向汪某退还全部租金,并多次催促汪某尽快清运渣土、恢复耕地,但汪某迟迟未整改。直至案件庭审时,涉案耕地内仍堆积大量渣土,土地耕作功能遭到破坏,祁某遂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汪某清运渣土、恢复土地原状,并支付耕地占用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严禁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开展非农业建设。该案中,双方明知涉案土地为农用地且含部分基本农田,仍约定用于堆放建筑渣土,属于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工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明确,双方明知土地属性仍违规租赁使用,均存在过错,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汪某违规堆放渣土,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理应清运渣土、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同时,其实际占用土地获取收益,需承担土地占用损失。法院结合土地面积、年产值及双方过错,酌定按月300元计算占用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判令汪某限期整改复耕并支付土地占用费。

  为帮助群众厘清耕地租赁误区、规避法律风险,本报记者专访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土门墩法庭庭长刘克斌,结合本案以案说法,解答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租赁问题。

  记者:很多村民认为自家耕地可以自由出租、随意使用,为何本案中出租堆土的租赁合同会直接无效?

  刘克斌:这是群众最常见的认知误区。很多人误以为耕地归自己承包经营,就可以自主决定出租用途。但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普通农用地的使用用途受法律强制约束,不以个人意愿为转移。耕地的法定用途是农业生产,堆放建筑渣土属于典型的非农破坏性使用,会破坏土壤结构、损毁耕作层。无论双方自愿与否,只要约定将耕地用于非农违规用途,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出租人已经退还租金,为何承租人仍需要承担土地占用费?

  刘克斌:合同无效不代表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中,承租人实际占用耕地、堆放渣土,真实占用了土地资源,直接导致土地长期无法耕种,造成土地收益损失。虽然出租人退还了租金,但无法弥补土地闲置、损毁的实际损失。同时,承租人是违规占地、破坏耕地的直接实施者,根据过错担责原则,理应以支付占用费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对耕地资源的司法保护。

  记者:日常土地流转、租赁中,普通农户如何合规操作,避免违法违规、产生纠纷?

  刘克斌:首先要坚守底线,耕地、基本农田绝对不能用于堆土、建房、采砂、垃圾堆放等非农用途,这是硬性法律红线。其次,土地租赁流转前,务必核实土地性质,严禁改变法定用途。最后,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需明确合法农业用途,杜绝违规条款。无论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明知违规仍交易使用,均需承担过错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耕地严重损毁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本案的审理判决,再次敲响耕地保护法治警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本,严守耕地红线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绝对自由使用权,切勿心存侥幸违规出租、违规用地,自觉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共同守护耕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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