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2020年,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将户口迁入赵某家中,与赵家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间,赵某家中老宅迎来拆迁,王某及其子女均被纳入官方拆迁安置人口名单,依法享有对应拆迁补偿及安置权益。随着时间推移,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婚姻解除,双方及赵某父母就拆迁补偿款、安置购房指标分割产生严重分歧。
赵某及其家人认为,王某已与赵某离婚,不再属于赵家家庭成员,且老宅为赵家婚前固有财产,王某未出资建房,无权分割任何拆迁利益。双方多次私下协商均无果,矛盾持续激化。为维护自身及子女合法权益,王某将赵某、赵某父母诉至榆中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婚内拆迁所得利益。该案叠加离婚恩怨、继子女权益认定等多重难题,是乡村典型的家事财产纠纷。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结合家事纠纷特殊性,摒弃“一判了之”的简单办案方式,坚持法理与情理兼顾。法官认为,家事财产纠纷的核心是亲情与利益的平衡,生硬判决易彻底割裂亲情、滋生后续矛盾。为此,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启动府院联动调解机制,将调解现场设在涉案村委会,邀请乡镇综治干部、村委会工作人员及乡贤参与联合调解。
调解过程中,办案团队一边清晰梳理案件事实、明确各方权益法律边界,一边耐心疏导当事人对立情绪,劝导双方理性看待财产、珍惜过往亲情。经过多轮多角度调解,成功打消赵家的法律认知误区,缓和双方尖锐矛盾。最终,各方自愿达成完整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保障了王某及其子女的拆迁安置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为普及拆迁安置相关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普遍困惑,记者采访了榆中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一级法官强瑞,结合本案针对性解答三大民生热点问题,为群众维权提供实用指引。
记者:夫妻离婚后,女方户口迁出或婚姻关系解除,还能分割婚内拆迁补偿款吗?
强瑞:不少群众误以为拆迁权益依附于婚姻,离婚即丧失分割资格,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拆迁安置权益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官方登记的安置人口身份,与婚姻状态无关。本案中,拆迁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户口已迁入涉案家庭,且被拆迁部门正式认定为被安置人口。针对安置人口发放的人头补偿、安置购房指标等,属于个人专属安置权益,在婚内取得的,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该权益基于个人身份产生,不会因离婚、户口迁出而灭失,始终受法律保护。
记者:继子女无血缘关系,是否有权参与家庭拆迁补偿分割?
强瑞:无血缘不代表无权益,这是乡村拆迁纠纷的高频争议点。法律上的亲子权利义务,不仅基于血缘关系,也基于合法的抚养教育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形成合法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本案中,王某的子女随母入户、长期在赵家生活并接受抚养教育,已形成稳定合法的继子女关系,且纳入官方安置人口范围,依法享有平等拆迁权益,任何人不得因无血缘关系剥夺其合法财产。
记者:老宅为一方婚前财产,配偶未出资建房,就一定无权分拆迁款吗?
强瑞:不能一概而论,核心是区分拆迁补偿的不同类型。针对老宅房屋本体的建筑价值补偿,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配偶一般无权分割。但实践中,多数群众容易混淆房屋补偿与人口安置补偿的区别。农村拆迁补偿包含房屋重置补偿、安置人口补偿、购房指标等多个项目。其中,人口安置补偿、人均购房指标是按安置人数核定的专属权益,与房屋修建出资无关。即便配偶未参与建房,只要属于合法被安置人口,就有权分割对应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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