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张某与徐某系多年好友,日常相处和睦。2026年的一天,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徐某情绪失控,多次使用贬损性、侮辱性言语指责张某,言语过激且伤及他人人格尊严。此次争吵导致二人彻底绝交,事后张某长期情绪低落、心情压抑,认为自身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遭受严重侵害。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将徐某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徐某对争执辱骂的事实予以认可,主动认识到自身言行不当,愿意当庭向张某赔礼道歉、化解矛盾。但徐某提出,双方仅为私下口角纠纷,争吵范围小、未对外传播,未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害后果,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审理的核心争议焦点为:私下口角辱骂的行为,是否达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标准。承办法官结合庭审调查、双方陈述及全案证据综合研判,徐某的过激辱骂行为确实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存在侵权过错。但该争执仅发生在二人私下场景,无第三方参与、无网络传播、未扩大负面影响,且张某未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心理诊疗记录等有效证据,证实其存在抑郁、焦虑等实质性严重精神损害后果。
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适用条件。为实质性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徐某当庭向张某诚恳赔礼道歉,张某自愿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结。
针对本案折射出的大众维权认知误区,记者专访西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王莉萍,结合司法实践,为市民普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场景与维权常识,破除认知偏差。
记者:很多人认为只要被辱骂、受委屈,就能索要精神损失费,这种认知是否正确?
王莉萍:这个认知是大众最普遍的维权误区。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但不支持随意、过度维权。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法定门槛,核心判定标准是是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日常普通口角、私下争执、单次言语冒犯,即便让人情绪不适、心生不悦,只要没有造成实质性心理疾病、严重精神创伤,也无大范围不良影响,就达不到赔偿标准。简单来说,情绪委屈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记者: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普通市民如何快速判定?
王莉萍:结合司法实践,三类常见场景可依法维权。一是人身权益严重受损,遭遇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造成伤残,或出现死亡后果,受害者及近亲属可主张赔偿;二是名誉、隐私、肖像等人格权被恶意侵害,比如造谣诽谤、信息泄露,且在网络、社群大范围传播,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心理出现病症;三是特殊物品损毁、特殊婚姻家庭过错,比如唯一纪念遗物损毁、家暴、重婚等重大过错。反之,私下小范围口角、单次轻微冒犯,均不在赔偿范围内。
记者:想要成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维权时需要重点留存哪些证据?
王莉萍:证据是维权关键。很多当事人败诉,都是仅凭口头陈述主张精神受损,缺乏实质证据。市民维权时,首先要留存侵权行为证据,包括辱骂录音、聊天记录、视频、证人证言等;其次也是最关键的,要留存精神损害后果证据,比如医院心理科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诊疗票据等;最后,若侵权内容存在传播,需截图留存传播范围、浏览量、评论等证据,辅助证明损害严重性,为维权提供完整依据。
法官提醒:人格尊严受法律全方位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辱骂、诋毁他人,但维权需秉持理性原则,杜绝过度维权、盲目索赔。人与人交往中,应相互尊重、理性处事,避免一时冲动引发纠纷。同时,市民遭遇恶意侵权、真实精神损害时,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合规的司法途径维权,既不纵容侵权行为,也不滥用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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