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示范诉讼定标尺 批量化解村民民生纠纷

 2026/09/02 10:06 来源: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马兰玲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马兰玲

  案例:某企业因项目施工造成周边37户村民房屋出现不同程度开裂、受损。纠纷发生后,企业主动与村民协商处置方案,双方初步达成一致:由企业承担全部房屋维修费用,并按照每户1万元的统一标准,支付村民临时租房过渡费,弥补村民房屋修缮期间的居住损失。

  协议达成后,企业按期足额支付了全部房屋维修费用,但对于临时租房过渡费,却单方面变更处置方案,以“部分房屋受损程度较轻、无需外出租房”为由,拒绝按照统一标准全额赔付。多次协商无果后,37户村民分别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初期,法院组织多轮前置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企业赔付态度反复,村民坚决要求按最初约定标准赔付,调解工作屡屡停滞。考虑到该批案件事实同源、争议同质、主体集中,若采用传统“一案一立、一案一判”模式,不仅审理周期长、司法成本高,还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加剧群众诉累、激化群体性矛盾。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统一裁判标准,兰州新区法院从37起案件中选取争议最典型、事实最完整的一起案件先行审理、作出示范判决,通过个案裁判明确同类案件的责任认定、赔付标准、核算依据,为剩余36起关联案件划定统一处置标尺。庭审中,法官严格核查施工侵权因果关系、企业过错比例及村民实际损失范围,结合村民陈述、村社证言、企业履约保证书等完整证据链,依法明确企业的侵权赔偿责任,确认每户1万元临时租房过渡费的赔偿诉求合法有效。

  该示范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以此为统一标尺,组织双方开展批量集中调解,向企业清晰释明法定履约责任、诉讼风险及失信不利后果,同时向村民明确合法维权边界。在统一裁判尺度的加持下,企业主动认可赔付标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在一周内足额付清37户村民临时租房过渡费,37起批量纠纷全部化解。后续法官开展案后回访,村民均已完成房屋修缮,生活恢复常态。

  针对本案凸显的同质纠纷维权、企业履约追责、批量案件处置等民生热点问题,记者专访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郭大儒,结合司法实操经验,为群众和市场主体普及实用维权与合规知识。

  记者:多户同类侵权纠纷,为何优先适用示范性诉讼模式处置?相比单案审理有哪些优势?

  郭大儒:群体性同质纠纷最大的难点就是标准不统一、调解无依据。传统单案审理效率低下,还可能出现裁判尺度偏差,加剧双方对立情绪。示范性诉讼通过“一案先行裁判、多案批量调处”的模式,用生效判决固定责任划分、赔付标准,让同类案件处置有章可循,既能大幅缩短办案周期、节约司法资源,又能杜绝同案不同判,最大程度保障群众权益、减少各方诉累。

  记者:纠纷前期口头协商一致,企业后期单方面变卦,这类约定是否具备约束力?

  郭大儒:涉民生类纠纷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口头协商约定,只要有证言、聊天记录、履约行为等证据佐证,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企业前期认可赔付标准、主动支付维修费,已用实际行为确认协议效力,后期单方面变更赔付方案,属于违约失信行为。这也提醒广大群众,维权协商务必留存完整证据,固定双方约定内容,避免对方事后违约、维权无据。

  记者:普通群众遭遇群体性侵权,如何高效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郭大儒:首先要固定侵权证据,留存现场受损照片、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明确侵权事实;其次统一维权诉求,多户村民抱团维权、统一诉求标准,避免各自主张导致维权混乱;最后依托司法机制高效处置,针对同质批量纠纷,可主动申请法院适用示范性诉讼、批量调解模式,依托统一裁判尺度快速化解纠纷,既节省时间精力,又能保障维权结果公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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