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违法退市新规亮相能否激活A股“新陈代谢”机制?

时间:2018年03月13日 11:21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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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证券交易所3月9日同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规定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同时,明确重大违法上市公司不得恢复上市,欺诈发行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中,欺诈发行缘何首当其冲?退市制度合规性指标趋于完善,能否激活A股“新陈代谢”机制?

  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亮相

  3月2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强化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进行完善。

  一周后,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制度安排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实现全覆盖、严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也纳入了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

  各类重大违法行为中,欺诈发行首当其冲。新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都将被强制退市。

  优化退市程序,收紧“回来”路

  除了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新规的另两大亮点在于优化退市程序、收紧“回来”路。

  一方面,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另一方面,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亿信伟业基金首席顾问江明德认为,无论是堵住纠正违法恢复上市的“后门”,还是关闭欺诈发行公司重回A股的“大门”,都传递了从严监管重大违法退市的明确信号。

  在对重大违法行为全覆盖的同时,新规也将“屡教不改”纳入退市范围。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

  “新陈代谢”机制失灵

  作为全球第二大规模的股票现货市场,沪深股市截至3月9日共拥有3517家上市公司,总市值接近58万亿元人民币。

  在体量稳步增长的同时,A股市场也长期受到“新陈代谢”机制失灵的困扰。wind统计显示,自2001年PT水仙首开退市先例以来,17年间仅有57家上市公司告别A股,其中还包括了部分被吸收合并而退市的公司。

  退市机制不畅,不仅导致了“僵而不退”的乱象,也严重影响了股市定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值得注意的是,新一轮改革将重大违法退市的规则制定权赋予两大交易所。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切实承担起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将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作为规则制定的考量重点,按照从严原则,明确具体标准,落实配套程序机制。

  新华社上海3月12日电

编辑: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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