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在兰就业可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待遇

时间:2018年04月03日 09:36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 李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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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同胞在兰就业可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待遇

缴存基数、比例与兰州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

  本报兰州讯(记者 李明娟) 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4月1日起,在兰州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开始享有与兰州市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与兰州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据《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要求,凡在兰州市各单位就业,并与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均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其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汇缴、补缴、信息变更、封存、启存、内部转移、结息等业务及办理流程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执行。此外,公积金提取、贷款以及异地转移接续等业务的办理,均与其他职工相同。

编辑: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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