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伤人 赔偿责任谁承担?

时间:2018年11月01日 09:05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本报记者 苏叶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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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伤人 赔偿责任谁承担?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苏叶 张丽丽

  案例一:2017年1月22日晚上6时30分,江某正在酒泉市瓜州区柳园镇公园路社区的垃圾站拣拾废品。杨某牵着藏獒遛弯,正好与江某相遇,孰料此时意外发生,藏獒突然扑向了江某,并将江某右小臂咬伤。事后,杨某赶紧将江某送到医院救治,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进行了缝合包扎。此后,虽然江某在卫生院注射治疗,但因伤口感染,江某不得不住院治疗,先后共计产生治疗费、误工费5000余元。事后,江某认为藏獒的主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未管理好其饲养的动物,造成江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江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686.06元。

  案例二:2016年12月6日下午5时许,探望亲戚的张某,在途经王某家门口时,王某饲养的家犬突然从院子里冲出来,咬伤了张某的右手,并将张某扑倒在地。事后,张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次日,由于张某伤势恶化,疼痛难忍,其自行出院,于当天下午从白银转至兰州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张某右桡骨远端骨折致右腕关节活动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张某后续治疗费用约人民币11000元”。张某认为,自己的伤残与被王某家狗咬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于是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时,未经主治医生同意,私自转院到兰州治疗,主观上有故意扩大损失的意图。对于张某在兰州的医疗费用,双方当事人按5比5承担为宜。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552元。

  现实生活中,宠物犬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那么,当宠物伤人事件出现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本期以案说法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为我们梳理宠物狗伤人的法律责任。

  记者:如果被饲养的狗咬伤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姜律师: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否则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人挑逗乙人的宠物犬致丙人被咬伤,则应当由甲人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除了支付狂犬疫苗费,还要赔偿其他治疗费用吗?

  姜律师:饲养动物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姜律师提醒,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外出时最好给它拴上链子,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

编辑: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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